汽车销售员挪用购车款经法院审理,汽车经销商要负责退还

 本报讯(记者许晖通讯员毛宇宁黄蕴磊张璇)买车本是一桩高兴事,可市民王先生在支付购车定金及首付款后却迟迟未能提取预订的车辆。近日,王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院,香洲法院判令公司退还王先生购车定金及首付款共计44900元。

消费者:交付定金首付款后却未能提车

2016年10月16日,市民王先生来到珠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满心欢喜地选定了自己钟意的一台2016款1.6自动智能型小汽车,并和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协议》。协议签订后,10月16日和17日,王先生先后两次共支付定金10000元。10月21日,王先生分三笔支付了车辆首付款34900元。之后,王先生不仅迟迟没有等到公司的提车通知,还被告知公司不同意交车且不同意退还已付的购车款。此后王先生多次和该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要求退回定金及首付款,公司均不予同意,于是王先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定金10000元及购车首付款34900元。

汽车销售公司:退款应由销售人员担责

汽车销售公司主张,首先,销售人员郑某应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郑某违背公司关于销售顾问职责权限私自准备了一本《收据》并私刻了公司的公章,并且用私刻公章向王先生出具收据,将王先生的购车款骗为己有。郑某应就其违法行为给王先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王先生对郑某挪用购车款的行为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其对自身损失也应承担责任。王先生在履行合同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为郑某挪用购车款创造了便利条件。公司在4S店展厅明显位置设有独立的财务办公室,王先生盲目轻信销售人员,直接向销售人员支付现金,导致自身经济损失,其应对自身疏忽承担责任。

法院:汽车销售公司应退还定金及购车首付款

香洲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以下事实:郑某系珠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员工,他利用在公司担任销售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应上交的包括王先生在内的部分公司客户交纳的买车首期款、购车定金等款项共计619800元挪用于网络赌博。2017年7月郑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香洲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法院还判令郑某向珠海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赔619800元。

法院认定,郑某以汽车销售公司的名义在公司与王先生签订《汽车销售协议》,是履行职务行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王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成立汽车买卖合同关系。郑某利用其在汽车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的职务便利,私自收取客户款项的行为,郑某上述收款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至于郑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的关系,法院刑事判决认定郑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责令郑某向公司退赔前述款项,因涉案买卖合同未继续履行,王先生请求退款,应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向王先生退还款项的法律义务。

关于退款款项的金额,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定金收据、2张收据、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皆能互为印证,足以认定原告支付定金10000元、购车首付款34900元的事实,因此,香洲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向王先生退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购车首付款3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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